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办法

克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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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存款账户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开设。市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规范专户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收支预测,编制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计划,市公积金中心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市公积金中心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遵循“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计划会计科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按照资金业务类别,明确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决策层级,对大额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账户开设程序。市公积金中心存款专户由计划会计科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出具的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批复文件,提出账户开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开立。存款专户开立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账户开设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存款账户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开设。每家受委托银行只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下设子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在受委托银行范围内选择开设定期存款账户,且每家受委托银行只开设一个定期存款账户。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和一个定期存款账户。

第七条签订委托协议。市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规范专户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所有资金核算专户必须在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登记注册,纳入住建部统一监管。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资金预算是指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收支预测,编制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计划,市公积金中心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作出说明,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调整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决算管理。计划会计科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0日内,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于3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相关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发起的各类资金业务均应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连接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与银行联网结算。

第十二条 所有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核算均在中心资金账户内封闭运作。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类业务应做到业务驱动资金结算,确保业务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财务核算账自动匹配相符。

第十四条 因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尚未对定期存款利率上浮作适配性开发,资金转存定期暂时保留线下银行前台办理渠道,待开发完成后,转为线上办理。

第五章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日常资金调度

(一)建立备用金制度。以各银行存款账户日均提取贷款量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各银行存款账户的日常资金使用量,作为业务备用金。确定归集业务量比重较大的银行存款账户为存款主账户,当其他存款账户存量资金低于业务备用金20%时,从存款主账户补足备用金;当存款账户资金高于备用金额度时,在满足全市资金调度使用的基础上,提出转存定期存款建议。业务备用金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调整。

(二)留存周转金。存款主账户除满足自身业务备用金需要外,还应留存不低于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备用金总额30%的资金,作为业务周转金,专用于补充备用金。当中心定期存款结构不合理时,经市公积金中心总会计师(分管主任)审核,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周转金留存比例,最高一般不超过备用金的1倍。

(三)资金划拨审批。业务备用金资金调剂执行两级审批制度。即资金划拨员发起,复核人员审核,计划会计科科长审批。

第十六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大额资金的管理范围。大额资金的管理范围是指除日常业务备用金以外,单笔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划拨,以及大额资金收益和支出费用的计提等业务。大额资金使用根据业务需要实行逐级把关,集体研究,联审联签。

(二)定期存款的管理。存款账户存量资金超过业务备用金一定数额时,由计划会计科在综合考虑受委托银行考核情况、综合业务量、资金安全和年收益率,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全市资金供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转存定期存款建议,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及时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放,按照《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定期存款利率均应执行上浮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利率的基础上按百分比上浮,提高资金收益。

(三)资金划拨审批。定期存款的资金划拨执行三级审批制度。计划会计科提出资金划拨的数额和依据后,由科长初审,报市公积金中心总会计师(分管主任)审核,经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其他大额资金的划拨,参照定期存款资金划拨程序执行三级审批制度。

(四)大额收益和支出费用管理。中心大额收益和支出费用的计提,由计划会计科编制说明,按重大会计事项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资金支付执行三级审批制度,由计划会计科科长初审,报市公积金中心总会计师(分管主任)审核,经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资金划拨。其他因业务需要发起的资金划拨,执行申请审批制度。由计划会计科或业务科室(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公积金中心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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