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商公积金委〔2018〕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合我市目前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严格落实河南省住建厅“三级十同”要求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要求,凡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规定,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表单内容、事项编码、收费标准等方面,与河南省住建厅“三级十同”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河南省住建厅“三级十同”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出台相应修改规定。
二、提高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缩短职工账户封存后办理转移或提取的期限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为方便职工办理转移或提取,将账户封存后办理转移或提取的期限由一年调整为半年。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防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
对于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须为夫妻任一方缴存地或户籍地。
五、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限制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未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商丘市常住户口或办理商丘市《居住证》、《暂住证》,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六、调整楼盘合作方式,方便职工使用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楼盘,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经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批后,向购房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放宽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异地缴存职工在商丘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与商丘市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八、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根据河南省住建厅“三级十同”要求,结合对担保方式风险分析,为降低贷款风险,取消住房公积金保证人担保方式贷款。
九、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期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将贷款到期期限由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延长至退休后5年。
十、放宽神火集团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
神火集团职工因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实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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