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广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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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小编介绍,根据1999年劳动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现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国家医保目录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但是第一次调整就是4年,第二次是5年,现在5年多了依然没调整。目前,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已进入节点,相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的医保目录的制定方式,同时也在考虑药品的价格机制改革,一场变革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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