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资基数申报

顾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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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社保工资基数申报一、申报主体2013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和各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报送纸质申报数据后,申报基数正式确认。

社保工资基数申报

一、申报主体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和各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及地点

基数申报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以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数据。网上申报系统审核没有通过或无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申报。市本级、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均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公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市本级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市本级申报办公室进行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区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各区申报办公室进行申报。

四、申报内容及依据

用人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申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数据。用人单位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www.csldbz.gov.cn),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详见附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2、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2014年度单位如实申报的单位月缴费基数超过2013年度单位月均缴费基数的,即通过审核,网上服务平台提示其申报状态为“数据审核通过”。

3、报送资料。数据审核通过后,非电子认证用户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参保职工签字认可且经公示的《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另附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确认签字表)、《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报送至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办公室,用人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送纸质申报数据后,申报基数正式确认。已办理电子认证的用人单位无需报送以上资料。

(二)现场申报

无网上申报条件或网上服务平台提示其申报状态为“数据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进行现场申报。

1、申报数据。无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使用移动电子设备到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办公室获取申报数据表格及填报数据;网上申报数据审核不通过的用人单位,仍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传送数据。

2、审核确认。凡进行现场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办公室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①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②工资发放表;③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④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⑤经参保职工签字认可且经公示的《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另附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确认签字表);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六、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

根据长政办发[2011]8号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参照养老金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且这些退休人员在市本级及各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进行基数申报时,网上服务平台将提供需要申报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名单中退休人员在申报当月的养老金数额,并提交以下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的申报办公室: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或省社保局离退休管理服务处盖章确认的基数申报当月的离退休人员月养老金花名册。

七、基数确定及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数据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2014年度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4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之前的缴费基数与申报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申报下月按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是:

1、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未按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八、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等信息,申报信息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因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须妥善保存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的花名册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出示。

3、按要求完成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可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二楼“参保登记部”22、23号窗口和各经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单位,依法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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