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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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北京社保办理流程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北京社保办理流程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三、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程序

1、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参统协议:

凡符合参统条件的企业,须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资格认定手续,经核审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北京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2、与定点医院签定协议:

按照就近医疗的原则,参统企业任选企业所在区县的两家定点医院,并与定点医院签定《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3、填写《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

参统企业在签定两份协议后,还须分别填写《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并将每个参统职工的照片帖在《医疗保险卡》上。《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均须加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缴费核定

在以上参统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持以下证明和报表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年报表);

(3)《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表》;

5、确定缴费档次

参统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30%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上年度《劳动情况表》(104)表,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企业可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6、缴费时间与方式

每月5日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通过参统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其应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

7、缴费缓缴

(1)经市政府有关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并从失业保险基金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

(2)参统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虽未批准为停产整顿企业,但暂无能力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

8、缴费变更与注销

(1)每月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须持《大病医疗费社 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核增核减和缴费金额调整手续。

(2)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10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统筹注销手续。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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