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社局:《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岁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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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法》调整。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法律。为使大家学习好、理解好这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局特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问答,供大家学习。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区别吗?能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吗?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经营的保险类别。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法》调整。二者间的性质、作用、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保险金支付办法均不同。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所规定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由什么构成?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五、《社会保险法》赋予用人单位和个人什么权利?要求其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办公地点在中山三路26号二楼。部分社保业务可在各镇区人社分局办理。

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参加,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进行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缴纳比例申报缴费工资额的10%;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怎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是: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在我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十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缴费,等达到退休年龄就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要求,只要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参保条件,就应依法继续参保。而且,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直接相关,多缴多得。

十四、参保人员因病或非者因公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的补助有哪些?我市目前执行哪些抚恤项目?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我市对离退休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执行的抚恤项目和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三个月省社平工资);2、抚恤金(三个月省社平工资)。

十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是怎么办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一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七、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十八、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其基本养老关系如何处理?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九、什么叫新农保?什么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是怎么回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城镇未就业居民为参保对象,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合并实施的,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十一、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如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外)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5% 进行补贴;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给予补贴。

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31元。

二十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十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㈠住院起付额标准。参保人因病住院需自付起付额。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医院1200元。

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起付额标准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上级定点医院住院的, 1万元以下的医保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㈢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能超过年度支付限额。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年度支付限额。

二十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累计费用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二十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顺产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腹产或多胞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12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二十八、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是强制性参加吗?如何缴费?

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0%逐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

二十九、《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哪些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治病所需要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范围,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才能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三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十一、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在受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其他工伤待遇的一项保险。

三十二、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征缴,按单位申报的个工月工资、薪金总额的1%征缴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十三、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十四、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在哪些情形下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十六、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十七、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十八、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十九、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四十、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四十一、什么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

四十二、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四十三、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个人要缴费吗?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征缴,按单位申报的个工月工资、薪金总额的1%征缴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十四、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十五、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我市现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四十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十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十八、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十九、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十、什么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

五十一、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十二、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十三、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在多少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五十四、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少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十五、职工社会保险费由谁代缴?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十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保金额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五十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五十八、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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