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嫂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2中规定,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制度。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所嚆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的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使用时可按照情况重点支付,不许分配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确实有困难,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喀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全国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的各工作队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住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公费医疗预防处(科),对当地应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人员须发给公费诊疗证,以便他们凭证到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诊疗。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国务院在1964年5月批转卫生部、财政部文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凡未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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