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卫哲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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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按及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职工可根据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可按注销个人医疗帐户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有关变更手续。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真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入或者建立手续。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出或者注销手续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按及的规定执行。
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职工按其在医疗保险年度起始时实足年龄所处的年龄段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职职工退休后,自可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若退休后计人的资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医保年度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六、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人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医疗帐户应当停止计入资金: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获但未按规定缴纳的;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4、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5、退休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帐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被停止计入资金后,在职职工重新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资金和恢复计人资金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七、个人医疗帐户资全的扣减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后,职工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并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扣减已计入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与恢复参加医疗保险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并需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当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八、个人医疗帐户的计息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年末剩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九、个人医疗帐户的信息管理市医保中心应当告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职工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职工对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或者支出资金金额有疑问的,可以向区县医保办查询,若出现差错的,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作出相应的更正处理。
十、其他本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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