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办事项表

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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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温州市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有关办事事项进行了梳理,并在现有条件下对办理时限尽可能进行了缩减,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对有关办事事项的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核准后1日内发文。工伤鉴定需提供的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2.《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3.身份证原件;4.有关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

温州市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有关办事事项进行了梳理,并在现有条件下对办理时限尽可能进行了缩减,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对有关办事事项的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职工调配审核―外地调入223日1.申请条件:⑴夫妻分居的,一方可以要求调入市区单位工作;⑵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父母亲,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要求一名子女调入市区单位工作;⑶市区企业急需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工人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⑷在市区企业已借用三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工人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⑸已拥有符合温政发〔2002〕2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并取得房产权证的,可以要求调入市区单位工作。2.需提供的材料:⑴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父母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产权证、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⑵调入单位的接收报告;⑶调出单位所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调函和商调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核准后1日内发文。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核定1.申请条件: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2.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复印件各一份;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表和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1.企业提供《工效挂钩结算表》;2.本年度由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报表。1.申请条件:⑴开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上;⑵生产经营正常有利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要求工效挂钩报告及《申请表》;⑵上年度由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报表;⑶上年度工效挂钩批件和结算表。1.申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改制的企业。2.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填写《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安置费发放名册》、《市属改制企业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待遇补偿花名册》、《市属改制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补偿花名册》、《市属改制企业死亡职工供养对象补偿花名册》、《温州市改制企业三期女工一次性工资补偿花名册》;⑵改制截止日期在册职工参保花名册;⑶填报《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资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⑷《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纪要》中改制基准日没有明确的,以温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为准。1.申请条件:⑴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及其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⑵工作年限符合国家、省有关连续工龄认定政策文件。2.需提供的材料:个人原始档案。1.申请条件:⑴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及其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⑵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政策规定。2.需提供的材料:⑴个人档案;⑵原始财务凭证、粮食定量单、营养费发放名册。1.申请条件:⑴养老保险缴费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需提供的材料: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⑵身份证。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说明。1.企业年金方案;2.要求年金方案备案的函;3.职代会通过年金方案的决议;4.养老保险缴费证明。1.申请条件: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2.需提供的材料:⑴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⑵申请代管的人员名单(姓名、职工社保编号、身份证号)。办事要件事项名称责任处室(单位)序号办理时限(工作日)1.离休干部需提供离休证、离休干部审批表的原件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老干部局出具的证明;2.离休配偶需提供无收入证明;3.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需提供伤残证的原件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1.申请条件: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企业化管理的外)。2.需提供的材料:⑴本单位主管部门意见;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⑶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⑷申请代管的人员名单(姓名、职工社保编号、身份证号);⑸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的书面材料。1.填写《温州市区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待遇申请表》,持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近两年来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2.经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医保处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温州市区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待遇确认表》,交参保人员留存;3.参保人员择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门诊治疗指定医院,并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见《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09号)、《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见《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09号)、《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或《工伤认定表》(简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出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①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②路线图,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鉴定需提供的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2.《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3.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4.有关病历资料:(1)门诊病历;(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3)出院录;(4)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5)检验报告单(片)据;(6)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7)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8)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9)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10)职业病诊断报告(职业病科);(11)根据残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病退鉴定需提供的材料:1.《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2.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3.近两年来有关病历资料:(1)门诊病历;(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注: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出院录;(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5)检验报告单(片)据;(6)病理诊断书或报告(肿瘤);(7)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8)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9)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10)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11)近期心脏B超和动态心电图(心内科);(12)根据病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申请条件:⑴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⑵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⑶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⑷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⑸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2.需提供的材料:⑴《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⑷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⑸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⑹科室设置及康复项目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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