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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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待遇生效时间详见《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执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函》。

一、禅城区户籍居民参加200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如果没有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期内办理停止参保业务的,则视为自愿续保并缴费,原参保人不需要另行办理申报参保手续,只需在扣费期限内在缴费帐户中存入足够的金额以备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费成功即为续保成功。

二、以下对象要及时办理新增参保及停止参保手续

(一)办理新增参保的对象及需带备的资料

1.新生儿(指本保险年度出生的婴儿),凭户口簿、银联卡、农行或建行存折(借记卡)办理;

2.停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凭身份证、银联卡、农行或建行存折(借记卡)办理;

3.新增的未参保民政救济对象,凭户口簿及民政救济证办理。

4.其他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银联卡、农行或建行存折(借记卡)办理。

以上对象可在本保险年度内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待遇生效时间详见《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执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函》(佛禅劳社函[2009]39号)。

(二)办理停止参保的对象及需带备的资料

1.参保人死亡的,由其亲属凭户口簿或死亡证明办理;

2.户口迁出,凭户口迁出的相关资料办理;

3.转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凭身份证办理。

以上对象或其家属须在下个保险年度的申报期内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注意:新增参保业务只受理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不受理居民门诊医疗保险。

三、修改参保资料手续

参保家庭的缴费帐户、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资料及参保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动时,须在保险年度内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资料变更手续。

四、办理地点:本家庭户口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

五、年度申报期限:每年5月1日至5月25日

六、年度扣费期限: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

七、参保缴费金额:610元/人.年(含住院医保490元/人.年,门诊医保120元/人.年),其中个人负担256元/人.年,政府负担354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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