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费用政策,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
报销未投保单位和人员的通知是明确的。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准超额缴费基数和未缴费的,不予保险;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予保险的单位。
国家、省规定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报销申请,并在报销期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由企业和用人单位确认。职工个人应当自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投保的,应当参加全体职工保险,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支付的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按照规定参加保险报销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列入养老保险总计划。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没有灵活的员工不被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所覆盖。未投保的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的,准予参加保险支付,实际支付期从被保险人的月份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五年的,在缴纳十五年后,可以继续按月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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