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问题

窦壮灵容
2K
前言: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养老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额6万元,养老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养老保险费.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养老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养老保险公司索赔,但养老保险公司拒赔.张某认为,养老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养老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养老保险

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养老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额6万元,养老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养老保险费.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养老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养老保险公司索赔,但养老保险公司拒赔.
  张某认为,养老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养老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养老保险有效期内的养老保险责任事故所致,养老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养老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养老保险关系,张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养老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养老保险合同中的被养老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向养老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实质上是财产养老保险中可保利益与养老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及养老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问题,养老保险公司拒绝张某的索赔是合理的.
  财产养老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的,可保利益应该在养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始至终都存在.我国的财产养老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被养老保险人在养老保险期内丧失了对养老保险财产的可保利益,则养老保险合同自动失效.根据这一原则,本案中机动车辆损失险合同在王某将车辆卖给张某时就已失效,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王某失去了该车所有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对车辆的可保利益,合同自动解除,以后无论该车辆发生什么损失.养老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 THE END -
字数:737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i无忧2.0
常见病投保宽松
7382
祥瑞保2.0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5919
超级玛丽9号
同种重疾可二次赔
5766
小青龙2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569
青云卫3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484
大黄蜂10号(全能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
3827
达尔文8号
可选重疾病种不分组多次赔
2028
小淘气2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20%
1525
完美人生2024
80岁前重疾双倍赔
747
康顺人生2023版
重疾最高赔3次
693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