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徐离环桂聪
1.8K
前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四)其他收入。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四)其他收入。第十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一条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动变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第十六条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第二十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一)统筹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一)统筹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四)调节金。第二十一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一)统筹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二条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十四条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六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十一条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第三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 THE END -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i无忧2.0
常见病投保宽松
6928
祥瑞保2.0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5686
超级玛丽9号
同种重疾可二次赔
5539
小青龙2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777
青云卫3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4295
大黄蜂10号(全能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
3557
达尔文8号
可选重疾病种不分组多次赔
2281
小淘气2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20%
1517
完美人生2024
80岁前重疾双倍赔
640
康顺人生2023版
重疾最高赔3次
528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