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为户籍在本省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以帮助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的养老保障条件。具体的资格认证条件和程序按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办理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的所需经费,3000元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每户1000元,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每户1600元,乡镇政府承担每户400元;超过3000元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委托具有承保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采取保底年息加年度投资收益分红的投资增值管理办法。保险机构必须承诺并确保实际收益不低于年度投资收益的70%;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趸交趸领。即投保人一次性向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保险受益人达到49周岁后凭保险证明和身份证明在会计年度结束、当年投资收益分红到账后,可随时自行到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包括已支付保费在内的全部保险收益;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采取公共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方式。公共账户分省、设区市、县三级账户,由三级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余额进行监管。个人账户由保险受益人自行监管;保险机构必须向被保险人发放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证明,并由被保险人持有。被保险人可根据保险证明上的保险机构查询电话,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保险机构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和红利分配后,及时将年度收益划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与原有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得出新的账户余额,并以新的账户余额为基数计算下年度实际收益。同时,向被保险人书面告知其个人账户的实际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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