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弛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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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0%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确保《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三)医疗费报销手续
1、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资金报销范围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并携带下列身份证明及资料:本人的《医保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3、报销的医疗费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银行卡或邮政汇款形式支付给高龄无保障老人。
(四)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期限高龄无保障老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向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报销,但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
六、其他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6〕14号)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遗属,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不再享受老年遗属待遇。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将原《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证》更换为《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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