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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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今天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该细则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细则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今天经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实施。该细则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细则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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