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隋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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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首次缴费时须一次性预缴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三)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四)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适用本实施方案。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仍按原规定标准和办法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第四条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五条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落实医疗费资金来源后,可交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五)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确定本市的个人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六)协调裁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五)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国有企业和符合兰办发[1999]27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下岗职工缴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逾期不缴纳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首次缴费时须一次性预缴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原因暂无能力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经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一)国家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支出中列支;(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单位的收入中列支。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受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继续为接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破产企业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已退休人员如没有接受单位,破产企业应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余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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