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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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减轻因治疗病情带来的负担,李某的爱人张某在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保险公司的终身重疾和附加住院津贴的保险。在住院之后,李某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10万元和住院日额津贴。调查过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后了解到李某在投保前已患病的事实。最终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诊断“直肠癌”的事实,根据新《保险法》第16条及保险条款第四条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填写投保书时针对保险人的健康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投保前病史,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也是合理的。

对于什么事情都应该要诚实,而作为一个投保人给应该如实的告诉保险公司,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这个案例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某年6月,李某在某肿瘤医院门诊被检查出患上直肠癌。为了减轻因治疗病情带来的负担,李某的爱人张某在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保险公司的终身重疾和附加住院津贴的保险。

一直到了9月30日的时候,终于因为直肠恶性肿瘤住了院。在住院之后,李某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10万元和住院日额津贴。

调查过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后了解到李某在投保前已患病的事实。在询问业务人员和被保险人后,确定被保险人李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而李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中的询问回答均为否,并且也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最终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诊断“直肠癌”的事实,根据新《保险法》第16条及保险条款第四条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案情分析

被保险人应根据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对投保单所列的询问内容做出如实回答,然而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投保单所列内容的询问均做出否定表示。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确诊“直肠癌”之后不到1周的时间即填写投保单购买重疾保险,承保不满三个月就申请住院治疗,其行为可称之为故意。

按照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本身就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对身体健康状况的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填写投保书时针对保险人的健康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投保前病史,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也是合理的。

所以一般在保险合同这类案件中,因为不真实告知导致的纠纷常年占比较高,最终被保险人不仅得不到赔付还可能损失保费。因此,专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一定认真了解相关保险条款,并要求业务人员、保险公司对条款详细解释,在填写投保单时对健康、财务、职业等内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需要确认的地方亲笔签名,以便保险公司做出合理的承保决定。这样既确保了合同的效力,又规避了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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