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引起的一场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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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事故发生后,王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交强险投保时间范围内为由拒赔。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这一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对投保人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保险人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即生效,保险人理应及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生效日期这是大家都不陌生的,不管什么东西都会有一个生效日期。那么当然保险也会有。

下面这个案例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某年4月,王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同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第二天为其出具了保单,保单和发票的打印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8时20分,投保确认时间和收付确认时间均为2011年4月28日8时15分,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8日24时止。

而在最后一天的21时20分的时候,这位王某就驾驶着投保车辆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交强险投保时间范围内为由拒赔。

案情分析

从以上的案情中,我们可以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单的生效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还是保单上载明的2011年4月29日零时。投保人王某于2011年4月27日已将保险费交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8日24时止”,系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单上的保险期限及保日已与王某协商达成合意,且投保人王某也不予认可。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这一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对投保人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保险人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即生效,保险人理应及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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