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争议问题,特别是停运损失赔偿纠纷问题,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肥东北方公司将半挂车驾驶员刘某、半挂车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合计219600元。就本案而言,重型自卸车损坏维修停止营运既成事实,争议点是停运损失的合理性及责任归属。因此,当作为财产权的停运损失遭受侵害时,受害人主张侵害人赔偿于法有据。首先,定损期限自被保险人报险之日起算,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能以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