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保险法》第16条只规定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只有交钱买保险的那个人有告知义务。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把这个范围扩大了,明确写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正式成为如实告知的责任主体。这个变化的实际影响非常大。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拒赔且不退保费。举个例子来说明变化带来的影响。王女士给丈夫买百万医疗险,健康告知是王女士代填、全勾了"否"。丈夫前年体检查出肺结节,觉得是小毛病没跟妻子提。几年后丈夫住院申请理赔,按现行《保险法》,如果王女士不知情,也问过了丈夫比如有聊天记录,保险公司不一定能靠"未如实告知"拒赔成功。但按征求意见稿,丈夫作为被保险人,明知肺结节不告知,保险公司直接拒赔,王女士打官司也很难赢。被保险人不能再用"我不知道妻子填了什么"作为抗辩理由了,告知义务从单方变成了双方。现在很多家庭都是一个人负责给全家买保险,以后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一定要让被保险人自己过一遍、自己确认健康告知,不能图省事代填了事。征求意见稿把责任主体从投保人单方扩展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消费者买保险时需要承担更多责任,这是立法趋势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