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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后的退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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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3]号通知颁发的1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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