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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药店结算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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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店药费票据(以下简称“医保药店票据”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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