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