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明确,应在 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 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