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要求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与企业统一

裘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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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据了解,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通知施行后,我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据了解,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通知还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通知施行后,我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栗新刚介绍,本次出台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提高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整体待遇,同时也与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基本拉平,体现了社会均等的原则,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在下一步的政策中也会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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