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肇庆市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及我市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医保办法》不一致的,以肇府〔2015〕6号文为准。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8.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3%,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医疗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期间,暂停职工医保待遇。目前,职工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日后有调整时,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