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保险金5万元。2012年5月,陈明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般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时至2013年5月20日24时,陈明按约支付了保费150元。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陈明在自家农地里干活,因天气太热中暑,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幸身亡。不久,陈明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2013年7月,陈明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陈明亲属保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