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遭遇意外事故身亡。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家长认为 ,保险费已缴,保险就已经生效。儿子入保5天后身亡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法院判决保险理赔2004年12月13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应从被告承诺时起即2003年8月26日成立。本案争执的关键在于双方的保险合同是否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元,驳回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又主动撤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