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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辉春蕊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业务经办: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2、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需写出书面申请,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减员(中断、暂停缴费)手续,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15个工作日内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转出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发布于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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