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保单 标准保单的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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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要求协商变更标准保险条款的内容。标准保单的种类 根据标准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标准保单的注意事项 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

标准保单又称标准保险条款,亦称"格式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如《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各险种的主要事项加以规定,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保险费的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通常,保险人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事先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填上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标准保单的优点

  由于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保险的内容,与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的困难很大,而且容易遗漏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因此,保险人为了便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节省合同订立的时间,防止一些重要条款的遗漏;同时也为了规范保险行为,往往事先准备了保险条款即标准保险条款。标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了诸如保险财产的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与理赔计算、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基本条款的内容。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不必再就标准保险条款上的内容进行协商,只协商具体的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个别事项就可以了。

标准保单性质的效力

  根据我国的保险实务,标准保单既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发布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也有各分公司或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制定仅适用于一定地域对象的。但是,不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还是其他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保险条款毕竟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格式合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要求协商变更标准保险条款的内容。标准保险条款也只有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时,才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标准保单的种类

  根据标准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标准保单的作用

  条款不论出身,只要它能帮助你最大可能地获取权益,就是值得关注的。条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选择比较保险产品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条款上,而不要一味盲从保险代理人的怂恿。有些人认为,到中小保险公司投保,会在核保、理赔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烦。其实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能够进入的公司资质大体相似,他们之间的差异有的在于进入行业时间的长短,有的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一旦竞争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务环节也大体趋向一致。
  条款的差异对投保人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理赔,赔不赔和怎样赔都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而如果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或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保单保什么,往往在这时陷入被动。同样在重大疾病险中,有一些疾病如肝炎,在投保人看来非常普遍,你或许认为是各家公司应该都会保的,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把慢性肝炎列入保障之内,其公司代理人因为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会刻意提出,于是稀里糊涂签了保单,被拒赔时自然后悔不已。

标准保单的审查机构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标准保单的注意事项

  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
  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

标准保单的监管方式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随各国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及监管制度的类型而异。
  总体上来讲,在保险业发达、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偏向于实行宽松型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较松。它一般都是允许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但可能会要求在使用之前报批(即先批后用),或在使用的过程中报批。事实上,主要不是由单个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而是由保险行业组织协商确定。
  相反,在保险业不发达、保险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国家,一般偏向于采用严格监管的模式:这种严格监管的一个主要对象即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标准保单的监管的基本要求

  保险合同条款可归为两类:—是和权利义务有关的文字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投保人的义务、赔偿手续及其他事项;二是与赔偿责任有关的数字条款,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对文字条款的审定和制定原则上要考虑:是否对促进社会生产和保障人民生活起到积极作用;是否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责任范围是否适合保险人的经济承担能力。
  对数字条款的审定和制定要考虑: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公平合理;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保证保障需要;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相对稳定,费率的厘定应能保持—定时期的稳定性,不觅经常变动。以免给展业和核算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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