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之养老保险

罗江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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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读者准确地学习和了解社会保险法,本报记者就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并就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读者准确地学习和了解社会保险法,本报记者就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并就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梁席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梁席民:(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梁席民: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人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4、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5、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6、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梁席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7、个人账户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梁席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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