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率先建立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

秦瑾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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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2013年7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实施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覆盖市区98万参保人员,预计每年将为大病参保人员减轻负担5000万元。这项制度是通过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由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的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队伍优势,实现机制良性运行。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形式承办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保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采取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进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当盈亏率超过保费4.5%时,超出部分,由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8:2比例分成或分担。

从2013年7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实施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覆盖市区98万参保人员,预计每年将为大病参保人员减轻负担5000万元。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成。这项制度是通过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由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的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队伍优势,实现机制良性运行。
具体措施是:(一)公开招标准入。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形式承办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主要包括保费标准、补偿能力、盈亏率控制、承办和管理能力水平、承办承诺等内容。(二)合同形式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采取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进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首轮招标第一年签订试行合同,试行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正式合同,合同期一轮为3年。(三)合理控制盈亏。经办工作经费控制在中标费用总额的3-5%以内,主要用于增加专业工作人员、完善信息系统、政策宣传培训、业务经办保障等。当盈亏率超过保费4.5%时,超出部分,由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8:2比例分成或分担。(四)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以参保人员的服务能力、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效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工作和保费管理使用等为重点的考核办法,按当年保费总额的5%作为考核经费。
发挥合作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配合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检查、审核、监控,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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