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通知

闵敬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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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为方便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简化往返报销手续,经研究决定,对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进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条件符合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l、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2、退休后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手续;3、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为方便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简化往返报销手续,经研究决定,对长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进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条件符合发放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l、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2、退休后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手续;3、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二、发放办法每年4月,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在对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余额进行结算更新后,对经核准符合发放条件的居外退休人员,打印《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发放清单》,交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以便退休人员核对;同时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个人帐户和往年帐户余额。三、当年医疗费用结付规定1、居外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发放后,其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再到市社保中心报销时,按以下程序结付:先用实际发放的个人帐户金额进行冲抵,其它费用按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2、已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申领手续的居外退休人员,如被核准办理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家庭病床的,市社保中心将终止其个人帐户余额的发放。四、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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