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案例分析

裴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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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同年6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告之保险公司所投保险标的危险相比之前有所增长,而保险公司仍未正式解除合同,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以及企业加入到购买保险的行列中来。有些朋友虽然已投保,但对财产保险还不是很了解,下面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财产保险案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财产保险。   2000年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到600万。同年6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0月,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机械厂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一拖再拖,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告之保险公司所投保险标的危险相比之前有所增长,而保险公司仍未正式解除合同,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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