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 正文 对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就业的受保人支付的现金补助。疾病保险1883年起源于德国,现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疾病保险有法定的资格条件,需要合格的医生出具关于患者病情的证明以及必须停止工作的建议。疾病补助金的标准,按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 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疾病补助金加上家计调查津贴,应达到一个标准劳动者收入的45%,后来改为60%。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的130号公约即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公约规定延长到一年。中国的疾病保险待遇包括疾病补助金和疾病救济金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