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0年,当时国家确定了将于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免征额,这也间接涉及到了退税的概念,因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了应缴纳的税款,就存在退税的情况。然而,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具体操作与规定可能随着时间而有所更新与变化。特别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实行综合计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根据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制度可以说是在2019年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规定和实践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税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