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款没有支付完;保险公司不能结案
江豪融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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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重庆保监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披露:某保险公司因错误结案造成拖赔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7月20日,张某驾车发生单车事故,造成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及3人受伤,涉及财产损失4.1万元,人伤赔偿4.8万元。重庆保监局称,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对三者物损、本车车损赔款4.1万元进行了先行赔付,随后,保险公司在人伤未赔付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错误结案处理。期间,张某多次催促保险公司赔付无果,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拖延5个月予以赔付。根据张某反映某保险公司“拖赔”的情况,重庆保监局派出检查组对相关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
车辆发生擦挂以后,在保险赔款还没有足额赔付时,保险公司能不能结案呢?看了这个案例,或许你就明白了。今日,重庆保监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披露:某保险公司因错误结案造成拖赔受到行政处罚。
重庆保监局透露,市民张某是一位家庭自用车车主。2011年7月20日,张某驾车发生单车事故,造成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及3人受伤,涉及财产损失4.1万元,人伤赔偿4.8万元。
重庆保监局称,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对三者物损、本车车损赔款4.1万元进行了先行赔付,随后,保险公司在人伤未赔付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错误结案处理。期间,张某多次催促保险公司赔付无果,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拖延5个月予以赔付。
根据张某反映某保险公司“拖赔”的情况,重庆保监局派出检查组对相关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重庆保监局称,证据显示,此案于2月28日被误操作结案,张某于3月19日交齐人伤资料,提出索赔申请,由于该保险公司内部流程脱节等原因,未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即未重开赔案;且未在六十日内支付能够确定的保险金数额,属故意拖赔。
重庆保监局认为,某保险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该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岳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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