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芜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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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建立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箭已开弓在弦,全社会予以高度关注,成为现阶段党和国家践行执政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综上分析,目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社会各界的期待情况看,首要任务是先行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以上退休职工养老待遇调整依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

城乡居民参加工作转变为单位职工且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许有实际工龄的补缴或延退缴费),转实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五是建立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机制。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要实行普惠制,不能再与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变动关联,不再实行之前的各类特定人群(如企业军转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调待倾斜政策。之前已经实行养老待遇调待倾斜政策的人员和国家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退休待遇照顾的人员,建议国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由国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可与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同步进行。
所有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家应当完全依其逐年缴费的基数高低和缴费年数长短来决定,以切实体现缴费与待遇挂钩原则。
六是在依法强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用可转给单位作为年金,并通过出台政策强制单位建立相关年金。相关年金的最低限,要规定按目前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工资总额5%以下的一个比例(如2%)作为建立年金的起步线。这样既可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又有利普遍建立相关年金制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在改革时按国家规定待遇不降低而实行的养老待遇补充办法,理应强制实施。对逃避或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建议授权养老保险费征收或经办机构直接对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起诉,以避免出现因处罚程序繁琐而影响征收机构或经办机构执法积极性的问题。
七是取消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严禁提前退休。国家要取消特殊工种,允许企业或单位自行设立的特殊工种人员待遇可由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确实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数一次性提前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单位经费渠道开支,而不应将这类改革成本转嫁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八是鉴于《社会保险法》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机关单位编内人员也应当参加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可由国务院专门为公务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功积累金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已经在试行),与公务员廉政挂钩。在公务员办理退休时,政府可一次性发给或按目前退休余命的月数逐月发给年功积累金,有违法行为的,取消这一待遇。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在退休时,除了能够领到国民养老金计划给予的退休待遇之外,基本上还能领到一份由政府单独发给的退休补助金。比如,1986年美国出台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除了参加全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联邦社会保险项目)享有一份退休保障之外,还有一份由政府提供的补贴储蓄账户计划。美国公务员在政府部门工作30年以上,退休时在全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拿到退休前工资50%养老待遇,如果加上联邦政府发给的那份补贴储蓄账户计划,总共能够拿到退休前工资80%左右的养老待遇。比如,英国公务员与普通国民都是一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计划,之外政府还会给公务员一份补充养老保险金。如果我国公务员同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应当为其另外建立年功积累金制度,这样对于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无疑是十分有利。
九是要依托金保工程,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并研发全国标准一致的全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由国家人社部负责推广使用。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发展不平衡、技术标准不规范、数据互联有困难等问题,为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制度化、经办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思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也高度重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初,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部署山西等五个省市要先开展试点工作。因此,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建立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箭已开弓在弦,全社会予以高度关注,成为现阶段党和国家践行执政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鉴于《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指的职工已经包括事业单位职工;第十三条明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的情况,本人认为,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主要是如何实现现行退休制度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接轨问题。另外从《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养老保险”四个字的字面理解,养老保险完全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其涵义更加广泛,因此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发给国家公务员一份带有廉政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即在国家公务员参加与事业单位职工一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让国家公务员再获一份机关年功待遇。
综上分析,目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社会各界的期待情况看,首要任务是先行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然,同步推进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是可以考虑的。
(一)推进改革应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制度运行的现状
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后,一些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家明确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职能部门分工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大致在1994年相继自行开展了以退休费统筹为目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据2011年社会保障年鉴统计,至2010年底全国除北京、吉林、广西、青海、宁夏、西藏之外的26个省市自治区在不同程度上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机关参保在职人员275.5万人,参保退休人员76.6万人,事业参保在职人员1286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11.2万人,省级单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还有6个,之前单设的许多经办机构,如河南、湖北、河北、重庆等已并入新组建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原有业务仍在运作。
在以上改革制度实施中,职工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仍然采取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以致参与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与没有参加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没有根本的区别。要说两者有不同的话,主要是退休费领取的资金渠道不同:一是没有按国发[1991]33号文件实施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退休费仍然从单位经费渠道开支,单位和在职职工不要缴纳任何养老费用;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事业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单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上单位职工退休时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差额部分,采取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齐或由单位经费渠道补齐。同时,以上退休职工养老待遇调整依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调整同步进行(如上海模式和福建厦门模式);三是按国发[1991]33号文件自行开展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参保职工(包括部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的在编职工和已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仍然执行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同步参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调整,事业单位转企、政府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企时点的已退休人员和编内在职人员均作为“老人”,实行“老人老办法”(如福建模式)。即便是1999年底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开始的所有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包括政府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企改革,在改革时点的已退休人员和之后退休的编内在职职工,从现实情况看,其养老待遇计发实质上还是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省份事业单位转企时点后的原编内人员(指“中人”),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调整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建议
任何改革都需要成本,没有成本的改革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呼声不断、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开展此项改革是必须和必然的。改革关键主要还是如何确保涉改人员合理合法利益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如何得到社会广泛支持的问题。具体建议是:
一是所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包括已转企单位在改革时点的在编职工和在册退休职工,一律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区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二是总结分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制定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是改革并完善企业年金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以切实体现企业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特点。当然,通过实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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