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杨春可
2.2K
前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2009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2009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THE END -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达尔文9号
有机会返还保费
7199
i无忧2.0
常见病投保宽松
6203
祥瑞保2.0
重疾不分组多次赔
5549
超级玛丽9号
同种重疾可二次赔
5081
悦享生活
核保宽松
4516
小青龙2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3449
青云卫3号
少儿特疾赔付220%
3026
大黄蜂10号(全能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
2675
达尔文8号
可选重疾病种不分组多次赔
1585
小淘气2号
少儿特疾最高赔付220%
1381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