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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有关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信息,请参阅以下介绍。

一、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生育(流产)时仍具有广州市户口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分配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出生后5个月内。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医疗保险中心确认出生和医疗状况后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核定金额结算)。

发布于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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