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欧阳君滢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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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卡》(IC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当地尚未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间内实际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第九条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帐户金额的记入。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试行。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意见》(苏劳医[2000]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卡》(IC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帐户是市社保中心为参保职工记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用帐户;《社会保险卡》是参保职工的就医,主要用于记载个人帐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上简称社保中心)为所有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核发《社会保险卡》。 前款所称退休人员中包括原退职人员,不包括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和退养人员。
第三条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自费部分除外)。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或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第四条个人帐户的废比例和金额: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3.5%记入。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按全年35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400元记入。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市社保中心按以上比例和金额,为参保职工一次性预先记入本医保年度个人帐户金额。 市社保中心每医保年度未对预先记入的个人帐户金额,按参保职工医保年度内实际缴费金额进行结算和年度结转。
第六条个人帐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市社保中心将从次月起冻结该单位职工当年个人帐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定补缴本息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参保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调离本统筹地区,凭调动证明和有关材料办理《社会保险卡》的转移、注销手续。市社保中心将对其个人帐户金额进行结算,个人帐户超支的应足额补缴,有实际结余的可随同转移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当地尚未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间内实际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二)职工市区调动,由调出单位填写《苏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冻结个人帐户,调出时个人帐户金额不作结算;调入单位凭《苏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及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停保手续。重新就业时,由用人单位再为其续办参保手续。 农民合同工(包括外埠员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离开本统筹地区,可将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间内实际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结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再次参保时,重新开始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已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暂时冻结个人帐户,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政策;再次参保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也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当年个人帐户金额不作调整。从批准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帐户金额的记入。
(一)当年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当年续保的,个人帐户金额不作调整。
(二)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续保的,预先记入从补缴当月至医保年度末的个人帐户金额,补缴期间内的个人帐户金额由社保中心在医保年度末帐户结转时补记入个人帐户。
(三)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个人帐户不做调整,由社保中心在医保年度末帐户结转时,按缴费基数的3.5%补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凡一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可申领。
第十一条职工因市区调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发生个人帐户冻结时,其上年个人帐户累计结余金额可继续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IC卡),发现《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应凭有关证件及时到发卡银行网或市社保中心大厅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由市社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卡》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产得持他人《社会保险卡》冒名就医。一经查实,市社保中心应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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