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欺诈索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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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保险合同,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刘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在这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中,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建筑工人,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金。近日,北京破获了一起重大车险团伙诈骗案。据保监会介绍,目前,社会上类似的车险骗赔案,多数是代索赔案件,而绝大部分车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和保险充当了作案工具。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索赔案例

  保险行业的成长不仅仅是保费的增加,还是一次又一次保险服务中,人们对保险行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对于保险行业的误解不断消散。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商界精英笃信国寿156万5天赔到户

  刚过知天命之年的古伟(化名),是三门峡市著名企业家,曾成功开发国家AAAA级景区,同时经营多个产业成为当地商界翘楚。古伟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人寿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投保险种有养老险、分红险、健康险、少儿险等。据统计,他为妻子累计投保保额超过100万元,为其子女累计投保保额近500万元,为自己投保保额累计156万元,其中包括88鸿利终身保险、养老金还本保险等。

  2012年11月26日这天,古伟像平时一样,晚饭在外应酬。这天酒后回家他感到很不舒服,有糖尿病史的古伟给自己注射了一剂胰岛素便倒头睡去,当家人发现事情不对时赶紧拨打120,急救车赶到时,古伟已经不治。因古伟名下产业较多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家人忙于处理相关事务未能及时到中国人寿申请理赔。2015年6月7日,古妻带着相关材料在业务员的陪同下到中国人寿三门峡分公司柜面申请理赔,柜面工作人员受理资料时,发现其中一份养老还本保险出生年月日与实际不相符,随即积极展开核实调查工作,接案后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将155.97万元赔款转至受益人账户。

  人生盛年患白血病女老板获赔135万

  46岁的刘女士在平顶山经营一个大型养生会馆。因为头脑灵活善于经营,会馆的生意越来越好,家庭事业两得意的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竟会患上白血病。2015年6月刘女士被平顶山新华区人民医院确诊后,又转至天津中科院血液病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接到家属报案经核查,刘女士于2011年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5万元。根据保险合同,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刘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顶梁柱工地出险国寿60万抚慰老少三代

  家住商丘宁陵县的27岁小伙儿吕某某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爹。小儿子刚出生几个月。吕某某在县城建筑工地打工,虽然辛苦,但有年过半百的父母帮助妻子带孩子、操持家务,一家三代人在一起也其乐融融。没想到,2015年6月4日灾难突然降临。这天下午吕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数天后离世。全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幸好该工地参保了中国人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给予60万元赔付。当工作人员将赔款送到受益人手中时,年轻的妻子流着泪说:“有了这笔钱,我要替孩子他爸撑起这个家!”

  在这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中,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建筑工人,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金。



谨防保险欺诈 反欺诈活动进行中

 欺诈是社会所不容的,也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保险业的欺诈行为一直存在,特别是汽车保险欺诈尤其突出,为了进一步打击保险欺诈,保险业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反欺诈活动,这一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
  近日,北京破获了一起重大车险团伙诈骗案。该团伙以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掩护,与部分车主及个别保险公司业务员相互勾结,通过故意制造事故或扩大损失等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据保监会介绍,目前,社会上类似的车险骗赔案,多数是“代索赔”案件,而绝大部分车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和保险充当了作案工具。
  不过,在代索赔过程中,有的车主为图省事,往往将身份证、行驶本等重要证件的原件交给修理厂人员,进行全权委托代索赔等事项。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代索赔的机会,寻找条件合适的出险车辆倒换配件、扩大车辆损失,从而骗取额外的保险赔款。
  针对可能发生的骗赔案,天平车险保险专家对记者说,车主在车辆出险后,除了及时报警,要先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不是先找汽修厂,尤其不要全权委托不熟悉的汽修厂;其次,车主最好亲自参与定损过程,与保险公司一起确定维修项目、损失金额后再将车辆交付汽修厂维修;在定损完成后,车主要及时核对定损项目和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并跟踪关注车辆维修进展和零配件更换、维修情况;完成理赔收到赔付款后,还可到车险公司查询相关理赔信息,如果发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要及时进行投诉。
  保险欺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更好发展,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厌恶的,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并于近日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

货运险索赔权的案例分析

货运险索赔权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是造成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丁向丙承保的是“承运人责任险”就可以避免这起争议,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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