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实务索赔案例

宗政龙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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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索赔案例保险行业的成长不仅仅是保费的增加,还是一次又一次保险服务中,人们对保险行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对于保险行业的误解不断消散。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因古伟名下产业较多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家人忙于处理相关事务未能及时到中国人寿申请理赔。根据保险合同,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刘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在这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中,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建筑工人,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金。

保险索赔案例

  保险行业的成长不仅仅是保费的增加,还是一次又一次保险服务中,人们对保险行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对于保险行业的误解不断消散。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分享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商界精英笃信国寿156万5天赔到户

  刚过知天命之年的古伟(化名),是三门峡市著名企业家,曾成功开发国家AAAA级景区,同时经营多个产业成为当地商界翘楚。古伟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人寿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投保险种有养老险、分红险、健康险、少儿险等。据统计,他为妻子累计投保保额超过100万元,为其子女累计投保保额近500万元,为自己投保保额累计156万元,其中包括88鸿利终身保险、养老金还本保险等。

  2012年11月26日这天,古伟像平时一样,晚饭在外应酬。这天酒后回家他感到很不舒服,有糖尿病史的古伟给自己注射了一剂胰岛素便倒头睡去,当家人发现事情不对时赶紧拨打120,急救车赶到时,古伟已经不治。因古伟名下产业较多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家人忙于处理相关事务未能及时到中国人寿申请理赔。2015年6月7日,古妻带着相关材料在业务员的陪同下到中国人寿三门峡分公司柜面申请理赔,柜面工作人员受理资料时,发现其中一份养老还本保险出生年月日与实际不相符,随即积极展开核实调查工作,接案后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将155.97万元赔款转至受益人账户。

  人生盛年患白血病女老板获赔135万

  46岁的刘女士在平顶山经营一个大型养生会馆。因为头脑灵活善于经营,会馆的生意越来越好,家庭事业两得意的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竟会患上白血病。2015年6月刘女士被平顶山新华区人民医院确诊后,又转至天津中科院血液病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接到家属报案经核查,刘女士于2011年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5万元。根据保险合同,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刘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顶梁柱工地出险国寿60万抚慰老少三代

  家住商丘宁陵县的27岁小伙儿吕某某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爹。小儿子刚出生几个月。吕某某在县城建筑工地打工,虽然辛苦,但有年过半百的父母帮助妻子带孩子、操持家务,一家三代人在一起也其乐融融。没想到,2015年6月4日灾难突然降临。这天下午吕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数天后离世。全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幸好该工地参保了中国人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给予60万元赔付。当工作人员将赔款送到受益人手中时,年轻的妻子流着泪说:“有了这笔钱,我要替孩子他爸撑起这个家!”

  在这三则保险索赔案例中,无论是商界精英,还是建筑工人,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迅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金。



承运人责任险案例分析(二)


  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案例回顾: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的特征。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贸易公司提货不着的。但这种提货不着是可预见的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实际上,当承运人故意违约无单放货时,贸易公司应当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这个确定的责任人追究违约责任。贸易公司不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却以“提货不着是约定的风险”为由,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以说是告错了对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界定,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解释了“提货不着”,其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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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保险的责任期限。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四.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索赔期限: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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