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保险金信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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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此,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相关产品,而保险金信托成为险企跨界合作、充分发挥自身资产管理优势的有力武器。据介绍,保险金信托在美国相当盛行,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值得一提的是,友邦中国今年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更为平民化,也更容易被市场接受。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实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而定的。此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生存金信托继续成功落地。保险金信托或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抢占高净值市场的主要通道。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之后在美国和日本相继面世。

保险金信托有助财富传承

  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正在成为国内理财市场的重心,如何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常见的矛盾纠纷,确保财富起到正向激励和负向抑制作用,使财富长期有益于继承者?为此,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相关产品,而保险金信托成为险企跨界合作、充分发挥自身资产管理优势的有力武器。

  国内产品日渐成熟

  所谓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信托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据介绍,保险金信托在美国相当盛行,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此后,陆续有多家保险公司推出此类产品。近日,中意人寿保险携手昆仑信托发布“臻传—保险金信托计划”,为保险金信托产品再添一员。

  “高净值客户在财富传承中面临风险,规避此类风险需要运用多项金融工具,而人寿保险与信托则是其中最有效、最安全的工具之一。”昆仑信托副总裁刘刚认为,“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可以帮助客户满足长期、个性化的财富传承需求,大幅提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服务品质,实现客户、保险、信托的三赢。”

  值得一提的是,友邦中国今年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不同于目前市场上的保险金信托“1.0模式”,即信托公司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受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升级版的“2.0模式”功能更加全面——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


  机遇与挑战并存

  分析人士指出,保险业本就具有管理大额资产的能力,而保险与信托的结合,使得保险产品的财富传承和保护功能更为周密和个性化,满足了市场需求,将有效促进保单销售,同时也能分散业务经营风险。同时,目前寿险行业谋求转型,在争夺大客户保单时需要提升业务员的服务内容,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大额保险产品。

  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更为平民化,也更容易被市场接受。目前来看,家族信托业务资金门槛动辄千万元以上,而保险金信托的门槛相对较低,如平安信托与平安人寿此前联合推出的保险金信托,标准型准入门槛为100万元。

  不过,业内专家也指出,虽然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空间巨大,但仍面临不少挑战。相对于国外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则,我国还缺乏与保险金信托配套的法规及细则,一些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游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目前国内保险金信托仅以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等作为信托财产,若需实现更完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必须将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但国内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权或不动产转移仍面临较沉重的税费成本。

  保险金信托有助财富传承,国内产品日渐成熟,其中中意人寿携手昆仑信托发布“臻传-保险金信托计划”,友邦中国今年推出保险金信托2.0模式。


保险金信托的几大经典模式

  保险金信托可以很好的管理税收和死亡后的财产安排,基本上所有国家的保险信托发展都起源于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会呈现细微的运营模式差异。

  美国模式:信托机构主导

  美国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不可撤销保险信托。在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LifeInsuranceTrust,ILIT)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

  此时,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属子女。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与美国和台湾保险金信托在运营模式中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可以看出,保险和信托的联系不如美国和台湾那般紧密。

  保险公司受托VS信托机构受托

  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呈现出两种格局: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展望中国未来发展模式

  当前,高净值人士已经普遍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尚未在中国推行,导致人们对保险金信托尚未有充分的认识。

  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实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而定的。相较而言,以上共同点都是基于保险和信托两个机构的合作达到委托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成功落地的是身故保险金信托,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此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生存金信托继续成功落地。


另辟蹊径冲击开门红 保险金信托悄然盛行

  保险监管打出“组合拳”后,绝大部分人身险公司眼下正面临产品结构的“大清洗”,进而对2018年业绩“开门红”产生一定冲击。但是,一种“保险+信托”的产品组合,成为多家寿险公司另辟蹊径、发力“开门红”的方向。

  其实,保险金信托并非新业态,但今年该组合产品的盛行,除与严监管息息相关外,也折射出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需求激增的变化。这种转变,将会促使保险公司主观上加大对财富管理新工具的探索。保险金信托或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抢占高净值市场的主要通道。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之后在美国和日本相继面世。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都在于弥补寿险保险金再分配不够灵活、再管理缺失的缺陷,帮助约束投保人子女按父母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同时避免寿险保单被列入投保人的清算资产或课征遗产税等。

  在热衷购买保险产品,同时对保险金有效管理及分配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大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应运而生。发展至今,业务增速远快于预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有1000多位保险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从市场主体来看,参与的保险公司除平安人寿外,基本均为外资公司,如信诚、友邦、招商信诺、中德安联等。参与的信托公司中,中信信托的市场占有率高达九成左右,其次是外贸信托和平安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分为信托驱动保险、保险带动信托、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三种。”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目前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以“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从而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

  从具体产品来看,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年金年交保费在30万元以上。

  虽然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规模尚难与之前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相抗衡,但不少业内人士预计,随着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传承需求持续增加,以及市场主体参与热情的不断高涨,保险金信托业务将迎来真正的发展高峰。

  “但在成为寿险公司支柱型业务之前,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业务操作不成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金信托的持续发展。”业内人士举例说,比如,“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是通过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实现保险与信托的连结,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投保人)放弃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权利。但这一约定无法约束保险合同的履行,如果发生退保或再次变更保单受益人,信托合同将无法履行,信托公司前端发生的服务成本无法覆盖,可能会产生纠纷。

  对此,业内人士呼吁,建立规则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应明确监管要求,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如明确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金信托业务规则等;其次需要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风险跨市场传导;同时可以依托行业自律,建立操作规范,应完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息互通,确保在超长的合同履行期内,不会因保险合同或信托合同一方的变更或有别于预期的情形出现,影响另一方履约。”

  相对于传统保险产品,保险金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已有1000多位保险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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