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2012年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兄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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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50%。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镇医保〔2007〕20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及居民子女)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镇医保〔2009〕29号)、《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79号)、《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217号,镇财社〔2011〕228号),现对2012年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对象镇江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以集体形式参保的市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这里“市区各级各类学校”,指的是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履行同等的参保义务。驻镇高校大学生以及中专技校学生按属地原则,按现行办法一并参加该项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自2012年起,镇江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然执行“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一半”的规定。大学生个人缴费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春季入托(幼)的幼儿,按参保整年度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按《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直接办理参保手续,除享受同等财政补贴外,个人缴费部分由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即个人不缴费。
三、补偿待遇1.补偿范围参保学生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由市医保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2.结算周期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待遇享受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就诊的结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参保学生上学年发生的医药费,因故未能及时报销的(含8月31日发生的费用),延期到9月30日前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新学年继续参保的,仍在本人原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新学年不再参保的,持医保卡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3.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学生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40%。大学生参加门诊补充保障发生规定的门诊费用再行补偿30%。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补偿50%。4.门诊特病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学生患先天性心脏病、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8种门诊特殊病种,在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
以上病种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5.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补偿比例由原50%-90%提高到70%-90%。其中: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7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补偿90%。同一年度内基金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20万元。6.转外就诊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学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的50%支付;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自行至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参保学生在本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上述规定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参保学生患白血病转外就诊时不降低补偿比例。7.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补偿参保学生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补偿和享受慈善救助的基础上,另行报销应报销总费用的20%。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伏立康唑、兔抗人胸腺免疫球蛋白、头孢匹罗、二乙酰氨乙酸乙二胺、丙种球蛋白等常用治疗性药品报销比例暂定为50%。对原政策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付部分的费用,个人不再先行支付。
上述待遇部分采取报销方式,参保人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凭病历卡、前期结算清单、住院明细等凭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窗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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