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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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印发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下文将会详细为您介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兼业代理人的禁止行为。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还可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人提高自身能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所以,不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还是代理人都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保险销售。

为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印发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下文将会详细为您介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所需材料以及兼业代理人的禁止行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之设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之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之兼业代理人禁止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还可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人提高自身能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所以,不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还是代理人都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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