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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孩儿👶🏿

这是很多投保人在研究产品条款时会产生的疑问,涉及猝死与身故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金的叠加逻辑。

先理解概念关系:猝死在医学上属于一种特定原因的死亡方式,从保险逻辑来看,猝死属于死亡(身故)的一种情形。因此,发生猝死时,被保险人已满足"身故"这一基本触发条件。

擎天柱12号的赔付逻辑:

  • 基础身故保险金:猝死属于身故,100%基本保额正常赔付;
  • 猝死保险金(可选责任):在已赔付基础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赔付30%基本保额,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两项可以同时获得赔付,猝死保险金是附加在身故保险金之上的额外赔付,并非二选一。

以具体数字示例:假设基本保额为350万元:

  • 身故保险金:350万元;
  • 猝死保险金:350万×30%=105万,受上限约束,实际赔付50万元;
  • 合计:350万 + 50万 = 400万元

前提:猝死保险金须在投保时主动选择,且须满足适用条件(65周岁前猝死,且不属于猝死不赔情形)。猝死不赔情形包括: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染色体异常、性传播疾病,以及获取/捐献移植器官的行为,化学污染导致的猝死。

发布于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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