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失踪,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吗?

蒲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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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失踪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失,与自然死亡一样,构成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其受益人可以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之日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合同生效两年后即具有现金价值。②抵押或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保金,抵偿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实施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并明确规定代管人有权从代管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这就是说,失踪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宣告失踪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所以也不构成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但是如果失踪者是未成年人,例如5岁男孩被陌生人带走而宣告失踪的,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人带走,是人们预料之外的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H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失踪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失,与自然死亡一样,构成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其受益人可以自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之日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能转让吗?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合同生效两年后即具有现金价值。保户可以随时退保,领取退保、金,因而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转让保单的现金价值。受让人取得保单的权利,也要承担保单中的义务。如果是分期缴费的保单,受让人有义务继续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在实务中,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有两种情况:
①被保险人原在A单位,由A单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投保长期人身保险,后被保险人调到B单位,则A单位把保单转让给B单位,由B单位做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②抵押或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保金,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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