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保险公司出险吗

奚松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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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公司一般给予理赔。保险公司出险流程有哪些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处理,保险公司进入出险流程。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最后以谷某违反车辆使用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赔,谷某之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谷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驳回原告谷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

很多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没有上牌就着急的享受新车体验,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种已经买了车险,但是属于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

  一、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 保险条款怎么规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王磊表示,对于新车无牌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牌照后才能上路,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牌照,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 如何应对
  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一般情况下,虽然新车未上牌前可用发动机号投保,但盗抢险一定要在新车上了牌之后才会生效。所以您即使之前投保了盗抢险,未上牌前保险也未生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是,除盗抢险以外,其它利用发动机号投保的保险,如车损险等,即使车辆没有上牌也可以生效。保险公司一般给予理赔。 所以,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如果自己家的楼下不安全,就考虑先暂时放到一些安全性比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这样虽然停车费花得多了一些,但总比丢了新车划算得多。另外,如果车主实在不放心,可以在车辆上牌后,再安全上路。

  无牌照车出险,保险公司能赔吗?对于新车无牌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牌照后才能上路,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牌照,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所以从,车主最好在上牌之后再上路。

保险公司出险流程有哪些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处理,保险公司进入出险流程。那么,保险公司出险流程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保险公司出险的具体流程。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什么是保险公司出险流程?从保险人接到立案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到审核证明和资料,确认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最后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这一过程被称作保险公司出险流程。



私家车拉客 出险保险公司拒赔

以后乘坐“黑出租”的朋友们你们要注意了,如果在“黑出租”出事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因为“黑出租”属于私家车,系被保险人谷某为自家车辆投保,保险单载明该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期限一年,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近期,谷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因轮胎爆裂发生事故,谷某及1名乘客当场死亡,7名乘客受伤,公路设施及被保险车辆受损。
  随后谷某之子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7名受伤乘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保险车辆拟从湖南益阳驶往广东深圳,被保险人谷某向每名乘客收取了大约400元人民币乘车费,谷某的家庭用车变成了“黑出租”。保险公司最后以谷某违反车辆使用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赔,谷某之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谷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驳回原告谷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搭乘8名乘客是否构成“营运”行为是本案的焦点。在“申请人”谷某之子看来,本次收费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孤立的、偶发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而“营运”是指一种长期的、固定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运输经营行为,因此本次搭乘行为不构成“营运”。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机动车辆载客,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据了解,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我们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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